科石观点

“合作者原则” ——企业管理的宗旨之一


重温德鲁克。

在回答“什么是企业”这个问题时,按照德鲁克的概念,企业的性质或本质,是由其目的性决定的,由此可以对企业作出明确定义——创造客户。

企业不是挣钱机器,而是为客户创造贡献。于是企业的宗旨,就像企业的种子,类似DNA,就被丰富化和细分成了:

  • 客户原则、贡献原则

  • 成果原则、绩效原则

  • 员工原则

  • 合作者原则


上述这些原则,决定了一个企业存在的价值和理由,因此这些原则应该称为组织运行的基本原则,称为企业的“组织原则”,是企业的宗旨。宗旨和企业的文化、价值观有相关联之处,也有所不同。德鲁克关于“组织原则”的论述,放在今天仍然有其强烈的时代意义,我们拿华为的组织原则来做一个举例:


今天想要展开这里的一个基础观念,即是企业宗旨之一的“合作者原则”,2B业务的伙伴应该对这件事情有明显感触。

企业都应该在产业联系中经营好自己的生态链,与相关的合作方、利益者共享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。这就是所谓的“合作者原则”。越是强大的企业,越是懂得经营一个良好的生态来谋求发展。不会过度专注自身业务的“闭环”,如果发现自身业务已经是一个完整生态闭环,并且不需要外部诸多合作方开展更大产业面积的生态,那么企业的活力和创新能力将被限制,如同濒危动物。

合作者原则即是与合作者之间结成事业和利益的共同体,共享成果和利润。合作者往往是产业链中的上下游,或其他利益相关方,也可以是投资人,合作原则很简单——平等互利,如同人类社会通行的基本原则。

玛莎百货知道这一点,因此为他自己和供应商之间制定了共同的发展目标,成了利益共同体,并且其合作关系越来越密切,互相依存,互为保障,玛莎百货因此获得了长期的发展,成人达己。NASA作为美国的一个政府机关,组织许多的独立组织,包括政府机构、大学、企业、个人等,共同致力于同一个任务——美国的太空发展。在这些相关企业中,大小不一,他们是伙伴关系,而非转包商。

还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日本的财团,他们做的都是产业链的组织者,与合作者共创共享。德鲁克《管理的实务》中提到了日本的大型企业,供应商以及配销商,都是以一个伙伴关系在工作。很多日本大型企业对其供应商拥有或多或少的股权,进而形成一个“系统”,当规模更大,关系更深入和复杂之后,便形成产业团体(Zaibatsu,财阀),形成更大的共赢。

亚当斯密认为,人类之间之所以产生分工合作,是由于人类基于道德的利己性,更好的交换,产生了分工,创造财富。

回归到企业的经营模式,或者叫业务模式,从一般发展过程逻辑讲,有三种,分别是产品经营模式、企业经营模式和产业经营模式。这是一个企业持续成长的三个阶段或路径。早期的福特公司T型车就是经典的产品经营模式,过去的腾讯是从产品到企业,如今则向产业经营模式发展。日本诸多财团也是典型的产业经营模式。

百年企业隐藏最深的秘密就在于,促使成长为产业经营模式的同时,成为了产业价值链的组织者。

德鲁克认为管理是组织的器官,其管理思想有一对本源性概念——分工和组织,其中,重要的就是个人-组织-社会三位一体的功能社会结构。组织的任务是完成社会交付的使命,即承担社会的某项功能。其良好运作的核心准则是人们的生存、工作和生活规范的劳动分工的基础上,分工就是要发挥个人和组织的专场,从而产生价值,个人专长带来对组织和社会的贡献。

因此,企业的“合作者原则”,遵循一个最基本的原则——共创和共享,一个明显的特征是相关合作方,通过信任关系的建立,最终共同成长为一个紧密而不可分割、长期自然运行的生态。



文章为科石咨询版权所有,未经允许,不得转载,如需转载请联系:hr@keystonecn.com